招标法对同类业绩是有明确定义的。
同类业绩指的是招标人完成的与本次招标项目同类性质、同类型、同规模的业绩,包括业主、建设单位、承包商、劳务分包商等方面的业绩,必须具备完工验收证书或者部分竣工验收证书。
这一定义确保了同类业绩的具体标准和范围,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除此之外,招标人和招标文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同类业绩做出更为具体的界定和细化。
招标人可以对同类业绩的类型、规模、技术难度、地理位置等方面做出要求和明确,以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