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原值有以下证明材料: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票等。
如果是以货币出资的,还包括公司的收据;
如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包括评估报告等材料。
其中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