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款申请人须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现行条件。
2.
在《通知》印发前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办理“商转公”业务;在《通知》印发后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商贷发放时间在开户缴存时间之后的,方可办理“商转公”业务。
3.
借款申请人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已办理了商贷且尚未结清,并已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该住房办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