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收项目时,应取得项目评审委托函,委托函需明确委托评审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委托评审性质(概算、预算、决算),项目建设情况等。
2、 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整理并逐一登记;对不完整或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评审工作要求的送审资料,负责协调退回或要求委托单位完善项目资料。对于无工程预(结)算书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项目,不得接受项目委托。
3、 根据评审项目内容和性质,提出初步下达意见,经主任签字审批后,将评审项目下达中心各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