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收监刑期的计算主要取决于案件所处的阶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不同情况下刑期的计算方法:
侦查阶段:
当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12。
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1234。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23。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应当计入羁押期限23。
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1。
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1。
在看守所羁押的具体时间,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应当结合实际的司法审理进度和过程来进行认定。法律上也明确了后期可以折抵刑期的具体情况,司法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折抵计算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