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责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管理、养护,保证该路途路面平坦、安全、疏通,此为其法定义务。本案中,道路管理机构在路途存在不平坦时未建立警示标志,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形成本起事端的原因之一,道路管理机构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