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3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即夜间(指晚22时至晨6时之间的期间)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噪声限值55分贝。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此各地政府具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音扰民的通知》中规定: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受噪声影响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