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理方式
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司法救济方式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因为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用司法救济方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