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履约评价的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类型、工程特点及管理需要自行设定。但建设单位应当至少在结算报告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1次节点履约评价,并且完成履约评价应当在最后1次节点履约评价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来说,节点履约评价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客观事实和履约评价指标,对工程合同阶段性履约情况的总体评价。
建设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管理情况,选择按时间节点(如月度、季度等)、重要进度节点或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开展节点履约评价。
此外,年度履约评价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并按照相关程序公示和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