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
5、没有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不能安置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6、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7、领工资或最低工资、退休人员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9、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