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储备林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保障木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或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依托专项投资或专项金融贷款等,并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活动,以及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科学培育”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在严格保护耕地等前提下,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和相关配套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集约人工林栽培,统筹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
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具体实施工作由相关建设主体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