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有人收购债权的。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现金收购任何法院的判决书债权,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可要求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