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窗口应保持干净整洁,办公设备、物品资料摆放要整齐统一。除水杯外,工作柜台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
第二条 窗口实行“低台敞开式”办公,配备服务指示牌,工作台高度以保证工作人员与申办人平视为准,宽度以方便交接申请材料为准,一般不安装隔离装置。
第三条 窗口单位应设置明确的办公区、群众接待区和群众休息区,并健全完善各项便民服务设施。
第四条 窗口民警应着制式警服、制式皮鞋,按规定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严禁警便混穿,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其他人员着装应规范统一;服装应干净、整洁。
第五条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第六条 坐姿端正,站姿挺拔,行为得体,不得靠(趴)工作台或斜靠椅子,不得双手抱于胸前、翘二郎腿,不得单手指人。
第七条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警务公开制度、绿色通道制度,不得怠慢、推诿办事群众,不得对合理合法的服务诉求“说不”。
第八条 业务办理应迅速准确,讲求效率,杜绝失误,无特殊情况不得中断办理进程。
第九条 窗口叫号系统当天排列的业务,当天应全部接待(办理)完毕,不得以下班时间为理由进行推脱。
第十条 预约服务电话在工作日期间要有人接听,原则上铃响后三声内接听,主动报单位、姓名,做到热情解答,规范服务。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岗时间要精神饱满,坚持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以“请”或“您”字开头,禁止出现 “生、冷、硬、横”态度和用语,不得抛甩材料、证件,不得刁难、辱骂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发生争吵。
第十二条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上班前5分钟为岗前准备时间,按照规范标准清洁环境、检查办公设备、整理仪容仪表、规范物品摆放。